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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零部件厂家难逃其咎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除了对2013年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进行细化和规范外,此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纳入召回体系中。

  汽车是由几万个零部件组成的集合体,任何一个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或设计有缺陷,都会埋下安全隐患。据统计,2013年我国汽车召回(不含商用车)中,零部件材料不符合规范是召回的重要因素,并且出现多起受同一个汽车零部件影响导致多家整车厂同时实施召回的案例。为此,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应制定零部件召回的相关规定。

  在国外,零部件召回早有先例。如美国自从1966年实施召回以来,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就要求汽车制造商履行整车和零部件召回义务。截至2012年底,共涉及召回零部件8400多万件。但在我国,除了2011年锦湖轮胎、2013年普利司通轮胎进行过召回,对此几乎是空白。《意见稿》的出台,无疑给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上了一道紧箍咒,在召回面前,零部件生产者不再是旁观者,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不过,笔者觉得对于汽车生产者和零部件供应商来说,违反相关规定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金额只是隔靴搔痒,其警告意义大于惩戒。从目前实施的《管理条例》看,尽管提到了违反条例规定有关情形的,将被处以责令改正和不同程度的高额罚款,但在一年多的实践中,虽然不少车企并未积极主动地履行召回义务,但并没有哪家被开出过罚单。笔者认为,如果惩罚措施不痛不痒,或是形同虚设,将会影响其未来的落实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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