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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召回管理办法规定中
内容摘要: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比,新实施办法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比,新实施办法首次明确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纳入到产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中。

  如果新办法能获得通过,就意味着未来召回的“棒子”将不单落在生产厂商身上,零部件企业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国家质检总局汽车缺陷调查与鉴定专家陶巍看来,将零部件生产企业纳入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监管之中,也有利于售后维修市场的规范。从目前来看,国家10部委正积极筹备,试图打破整车厂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垄断。“以后消费者通过社会维修机构,也能获得原厂的零配件。”陶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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