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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废鉴定体系基本情况分析

  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效率、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危险废物鉴定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亟待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定体系。

  一、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摸清危险废物底数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到2015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目标和任务。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废物管理或将一般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我国危险废物底数不清的问题。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定体系,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的源头判定,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准确性。

  (二)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效率

  《规划》提出持证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置量比2010年增加75%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存在危险废物找不到妥善的利用处置措施,大量堆积;另一方面又存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吃不饱”,设施处理能力大量闲置。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定体系,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效率。

  (三)有助于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危险废物鉴定不清,相关单位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四)有助于保障司法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后,危险废物鉴定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确保危险废物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障司法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危险废物鉴定体系基本情况

  (一)我国危险废物鉴定体系的初步建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我国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

  我国危险废物鉴定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危险特性鉴别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此鉴定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二)部分省份已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探索性工作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重庆、浙江、甘肃、上海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大多数地区采取以省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为依托,负责受理危险废物鉴定申请,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并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定意见。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及连云港市、盐城市等环境保护局均已成立了司法部门认定的环境类司法鉴定机构,有利于加快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程,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实效。近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已完成了3家企业的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同时协助地方化工非法将生产除草剂过程中产生的草甘膦稀母液及含有草甘膦的废盐等危险废物作为副产品销往12个省份,并进入安徽百姓的餐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国外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经验

  (一)美国

  美国采取“名录”与“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具体管理原则包括:一是,纳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产生且在名录内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向联邦环保局(USEPA)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二是,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三是,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与其他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据了解,美国依据名录确定的危险废物仅约20%,依据危险特性鉴别确定的危险废物高达50%,其他约30%需要结合名录和危险特性鉴别共同确定。

  (二)欧盟

  欧盟也是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列入名录(欧盟指令2000/532/EEC)的危险废物分成两类:不需进行特性鉴别的“绝对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鉴别的“含有危险成分的废物”,其中“绝对危险废物”约为200种。

  (三)日本

  日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来源分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和“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日本危险废物的分类较为明确,并且与废物鉴别标准紧密结合:名录中的废物只有低于相应的鉴别标准,才能进行填埋、投海等处置。

  (四)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废物名录列表依据废物的特性分类,基本上借鉴了日本的模式,危险特性的鉴别则借鉴美国的标准。

  四、建议与措施

  (一)建立危险废物鉴定机制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定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程序、内容以及鉴别实验室要求等相关内容,加强鉴别工作的质量考评和责任落实。根据工作职责,可将我中心作为国家危险废物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危险废物鉴定工作。

  国家危险废物鉴定中心受委托开展以下具体工作:受理省级危险废物鉴定机构无法确定危险特性或危险特性有争议的废物的申请鉴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分析试验;负责出具危险废物鉴定意见;指导、监督和培训地方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数据库,汇总和发布全国危险废物鉴定结果。

  (二)完善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

  加快修订现行的《名录》。《名录》修订过程中,可充分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和豁免管理的经验,充分应用国家环保公益性项目针对重点行业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研究成果,并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在《名录》使用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分别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的爆炸性和传染性等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建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体系。

  (三)将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推动将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把各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鉴定机构作为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关于危险废物的司法鉴定机构,确保危险废物鉴定流程和出具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管理办法,明确危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实验室仪器配置标准,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筛选的相关要求。重点依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以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相关的能力建设,并将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鼓励符合要求的社会实验室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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