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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解读

一、新的空气质量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环保部提出新标准要分期实施: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国实施新标准。按照环保部要求,北京市作为第一批实施城市之一,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在2013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同时向公众提供空气质量信息服务。

二、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化?

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变化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污染物控制标准;二是加严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等污染物的限值要求。随之相应的,对于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转要求也提高了。

三、为什么新标准中考核不同污染物平均浓度的时间间隔不一样?

新标准中规定了评价不同污染物平均浓度的时间间隔有年平均浓度限值、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8小时平均浓度和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这主要是与不同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有关。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污染有短期急性健康效应,故规定了1小时、8小时和24小时限值。颗粒物PM2.5和PM10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要有一段时间的积累才能显现,因此规定了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针对长期暴露的健康效应制订了年平均浓度限值,而无1小时限值规定。世界各国也是这样规定的。

四、如何将看到的污染物情况与新标准对应?

空气污染是否超标,应以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发布的污染物及其时间区间和浓度值,与新标准中的对应污染物及其相应的时间区间和浓度限值比较。如果监测数据比标准规定高,就表示超标了。由于新标准规定的项目多、数据多,非专业人员难懂难记,所以新标准还规定了专门用于向公众发布的空气质量评价方法——空气质量指数(AQI),公众可以通过AQI来判断空气质量等级。

  空气质量新标准中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浓度限值

单位

1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60

μg/m3

24小时平均

150

1小时平均

500

2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40

24小时平均

80

1小时平均

200

3

一氧化碳

(CO)

24小时平均

4.0

mg/m3

1小时平均

10.0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60

μg/m3

1小时平均

200

5

可吸入颗粒物(PM10)

年平均

70

24小时平均

150

6

细颗粒物(PM2.5)

年平均

35

24小时平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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