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工商业用户的输配电价执行上表价格,并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农网还贷资金2分/千瓦时(其中: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按0.3分/千瓦时征收;抗灾救灾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其中:汶川地震重灾区按1.8分/千瓦时执行)。
3、500千伏“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06元(含税、含线损)。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3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3.对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的电压等级在35-66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1-10千伏所对应的电度电价标准执行。
4.对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按表中35-66千伏对应的电度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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