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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关于修改单的适用对象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是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两者不交叉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优先”的原则建立的,即: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统一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保证了污染源管控范围的全覆盖。

  为加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根据五金加工、农药、制药、包装印刷、胶合板、家具、橡胶加工、皮革制品、煤气发生炉、煤

  (二)运行与记录要求

  对前述措施提出运行与记录要求,对保证无组织排放控制效果至关重要。具体包括:

  对于要求密闭操作的,以及要求封闭、半封闭、设立整体或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除尘设备应同步运行。

  在封闭式建筑物内进行物料装卸、储存、输送、加工等作业,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机械式鞋型等高效密封方式;固顶罐,则需要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蒸汽平衡系统及其他有效措施。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时,则应收集从罐车置换出的VOCs气体进行处理。

  3.敞开液面VOCs逸散

  在VOCs生产、使用环节,一些VOCs物质会溶入废水中,并在废水的集输、储存、处理过程排放出来。对废水集输系统,要求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如集水口采用水封、密闭管道输送等。

  对废水处理、储存设施,检测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的VOCs浓度,如大于2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

  五、煤气发生炉

  煤气发生炉是通用设备,其无组织排放具有普遍性,本标准对此进行规定。需要说明的是,锅炉作为通用设备,其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已在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中规定。

  煤气发生炉广泛应用于氧化铝、陶瓷、玻璃等行业,全国保有量约1万多台。规模通常在耗煤量50t/d-150t/d,估计年耗煤量1.5亿吨-2亿吨。目前单段式煤气发生炉基本被淘汰,主要使用的是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又有冷煤气、热煤气之分。总体上看,我国煤气发生炉数量众多、分布面广、制气规模大小不一、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生酚水等大量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较为突出。

  建设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原煤可储存于储库、堆棚中。如露天储存,则应在煤场四周设置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1.1倍的围挡,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在卸煤过程中,应采用喷淋等抑尘措施。煤炭输送过程,则要求采用密闭输送系统,从储煤库(棚、场)直接输送至加煤口,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配备除尘设施。

  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酚水、焦油等大量污染物,由于治理成本问题,目前普遍做法是选择直接再利用,不外排。再利用过程多是用做煤气水封水、水煤浆磨用水等方式,易造成有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和异味污染。本标准规定:酚水池、焦油池应密闭,操作口加盖,禁止使用临时管道输送操作。

  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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