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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为合理调整电价结构,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决定调整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统一提高2.28分/千瓦时(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标准提高,详见附件1、2。电力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调整后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我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别降低1分/千瓦时,详见附件3、4;电网企业按照1分/千瓦时的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南阳回龙抽水蓄能用电量电价不调整。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0.8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0.62分/千瓦时。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河南电网2017—2019年监管周期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5。取消电石、氯碱用电价格子项,统一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调整后的我省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详见附件6、7。

  五、通过上述措施,我省销售电价平均降低0.84分/千瓦时。

  六、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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