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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珠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达标的首要污染物,特别是秋季区域臭氧污染尤为突出。为切实做好珠三角地区的臭氧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以控制珠三角地区秋季臭氧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控为着力点,加强区域联动,实施协同减排,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估,推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行动目标

  加快贯彻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在持续推动NOx治理的基础上,强化珠三角地区VOCs排放控制,遏制2017年秋季臭氧污染,推动臭氧浓度进入下降通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三、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以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为示范区,珠海市、肇庆市、江门市、惠州市、中山市为协同控制区。

  2017年9月1日前为本次行动的准备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专项行动实施阶段。

  四、重点工作

  (一)排查清理“散乱污”企业。

  加强涉VOCs“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发改、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于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达到管理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实施整合搬迁。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治。

  2017年9月底前,各城市应加强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清理排查,制定“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辖区内“散乱污”大气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严格依法实施“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或限期整治,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二)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治理。

  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VOCs排放治理。各地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减排要求,全面加强工业VOCs排放控制,加快实施VOCs排放行业的源头减排、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落实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治理,示范区城市争取提早完成2017年度任务。

  炼油石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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